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唐山**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滦州市**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25分许,滦州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雷王线10公里处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冀******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抽其血液进行检测,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沈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并对其进行训诫,责令不得再有饮酒驾驶机动车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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