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街**楼**单元**室**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害人宋某某到工商银行乌兰浩特**支行办理信用卡,请当时在场的沈某某帮忙填写资料,沈某某为其提供了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并在办卡信息上预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收到信用卡办理下来的短信,此卡为50000元额度的公务卡。
沈某某去银行取卡后于2015年1月份刷卡49070元,采用到期还款再刷出的方式一直使用该卡。至2019年6月因沈某某资金周转困难未还款,导致该卡欠款49981.58元并产生违约信息,至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宋某某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其有10个月的违约征信而案发。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知道后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15日向该卡转入50000元、11180元,将该卡所欠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并向银行提出个人征信异议。2020年5月14日,被害人宋某某因发现自己还有征信逾期记录而到阿尔山市公安局报案,5月27日再去查询,发现逾期记录已消除。案发后,沈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沈某某便将被害人宋某某名下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所欠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并通过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方式,帮助宋某某消除违约信息,恢复了征信信用。到案后,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又自愿赔偿被害人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酌定不起诉。
对于扣押的宋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信用卡1张,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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