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派出所,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建行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飞常准业内版”软件获取航班延误信息,并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招募下线,利用获取的航班延误信息,组织人员通过购买多份航班延误险,绕道出行赶乘延误航班或实际并未乘机,进而获取保险金理赔。被告人李某乙招募杨某甲、陶某某(另案处理)为下线,被告人杨某甲招募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下线,下线负责帮助上线出售航班延误信息赚取提成,并组织人员购买机票、航班延误险。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骗取“平安财保公司”保险金28199.00元,骗取 “太平洋财保公司”保险金5210.00元,合计33409.00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艳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