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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00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房产公司中介,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向余某某提供万科桂语里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623条,其他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206条。沈某某通过微信从余某某处获取泊璟廷、雍锦湾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含有姓名、联系方式、门牌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87条,其他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7条。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提供浅水湾城市花园、江山万里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578条。

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向高某某提供风华树、锦绣东城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818条。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提供泊璟廷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4条。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从张某某处获取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467条,其他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179条。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提供雍华府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63条。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微信从陈某某处获取风华树、东方一品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301条。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供述不讳,且有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截图等,同案犯高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及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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