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3********,汉族,专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起,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在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栋 “**招聘”、“**招聘”等网站下载招聘信息,然后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要求,将下载的招聘信息编辑成EXECL表格(内容包括求职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通过微信发送给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最后以每条0.5元至0.8元不等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收取费用。现已查明,刘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给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累计109803条,非法获利63205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