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273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粤RMQ89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路段,与同向行人相撞,造成了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认定,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保险赔偿金之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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