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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84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村**号。2007年3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浙 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行驶至****桐乡市**街道**村地方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21日死亡。被害人韩某乙后经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2、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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