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35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7********,汉族,小学,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村**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9日、5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5月1日、7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从湖北省黄石市来到深圳找到汪某乙联系工作,当时由汪某乙将汪某甲安排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做保安,没多久该公司倒闭。之后,汪某乙与汪某甲共谋,由汪某甲提供身份证在深圳注册一家拍卖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安保和看管公司财物等,汪某乙负责并经营该公司,同时除给汪某甲提供身份证注册公司的好处费30000元外,每个月发给汪某甲固定工资60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26日,汪某乙通过申请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城**座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为了骗取他人财物,汪某乙一方面通过媒体、网站、公司业务员进行虚假宣传,自诩公司是深圳一家正规走国外市场的大公司,另一方面造假拍卖现场、设局诱惑被害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和缴纳协议书约定的基础服务费,最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为目的。从2017年5月26日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成立起至今,汪某乙先后骗取被害人十九人的钱财,累计金额高达六十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6日,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戴某甲后,一方面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另一方面邀请被害人参加2017年6月8日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城**期**座举行的拍卖会。2017年6月7日,被害人戴某甲带上自己的收藏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所收藏的藏品是两汉书房玉纸镇。2017年6月8日,被害人带上收藏品参加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在公司大会议室举办的拍卖会,会上有五十多人参加,其中有四位外国人。会后,该公司赖某某告诉戴某甲,有几位外国人有意向要收购两汉书房玉纸镇藏品,但需到拍卖会上交易,同时还需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戴某甲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两汉书房玉纸镇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两汉书房玉纸镇藏品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2日,戴某甲发现被骗报警。
2、2017年6月初,被害人潘某某在百度网搜索有关古董拍卖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潘某某带上收藏品(一尊佛像)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一尊佛像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佛像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3、2017年6月初,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肖某某后,一方面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另一方面邀请被害人参加2017年7月25日在新加坡举行的拍卖会。同年6月24日,被害人肖某某带上自己收藏的顾某某紫砂壶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公司销售总监让几位外国人看了被害人的收藏品,后告知被害人,收藏品值人民币2000万元。次日,公司销售总监告诉被害人,外国人愿意以人民币360万元的价格收购顾某某紫砂壶,但需到新加坡举办的拍卖会上交易,同时还需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被害人肖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顾某某紫砂壶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顾某某紫砂壶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2日,被害人肖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4、2017年8月底,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并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9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带上收藏的两张错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于是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错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两张错币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5、2017年8月底,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曾某某,并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9月22日,被害人曾某某带上收藏的一枚光绪元宝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并花了人民币500元让专家予以鉴定。后业务员告知被害人,该枚光绪元宝已联系到买家,但需缴纳人民币12000元的办证费后才能出手。被害人曾某某信以为真,先缴纳了人民币5000元。之后,出售光绪元宝之事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曾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6、2017年9月初,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蒯某某,并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9月6日,被害人蒯某某带上四件(青花南瓜罐、青花八凌小罐、双耳雕花中罐、双耳水洗)收藏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是真品。之后该公司业务员承诺可以将青花南瓜罐、青花八凌小罐和双耳雕花中罐等三件收藏品保送到北京保利拍卖,双耳水洗收藏品可以由公司进行拍卖,但需要缴纳人民币10万元的基础服务费。被害人蒯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四件收藏品的协议书并先后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四件收藏品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蒯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7、2017年5月初,被害人谈某某在网上搜索有关古董拍卖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同时还得知该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有鉴定大师在现场为客户的收藏品进行鉴定。同年6月10日,被害人谈某某带上收藏的一枚广东省光绪元宝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让专家予以鉴定,期间被害人也见到了有四位外国人在那儿观赏。之后,该公司业务员告诉被害人,四位外国人愿意出人民币72万元收购广东省光绪元宝,但需到拍卖会上交易,同时还需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谈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广东省光绪元宝的协议书并先后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广东省光绪元宝一事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6日,谈某某发现被骗书面报警。
8、2017年5月18日,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并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6月10日,被害人胡某某带上收藏的一枚北洋29年的光绪元宝、一枚民国二十三年的银元孙像船洋和一枚保河局咸丰元宝铜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让公司老板汪某甲鉴赏,后老板汪某甲告知被害人,这三枚收藏品已联系到买家,且已收了买家人民币60万元的定金,但需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被害人胡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三件收藏品的协议书,且三件收藏品委托公司保管,同时还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次日,被害人接到该公司业务员电话称,如果委托拍卖的三件收藏品增添一些包装后,拍卖的价钱会更高,但需增加基础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听后,再次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缴纳基础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三件收藏品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22日,胡某某发现被骗书面报警。
9、2017年6月初,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网络认识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后通过业务员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带上收藏品的一块新石器石斧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该公司参加8月28日在新加波举行的拍卖会协议书,并先后缴纳了人民币3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0、2017年7月23日,被害人曹某某在深圳**大酒店参加一个酒会时认识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后通过业务员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曹某某带上收藏品的一块大清银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大清银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1.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曹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1、2017年8月9日,被害人康某某带上收藏品的晚清小叶紫檀屏风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该公司参加2017年香港秋季艺术珍品拍卖会的协议书并预先缴纳了人民币5000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5日,被害人康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2、2017年8月初,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手机百度认识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后通过业务员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同年9月21日,被害人田某某带上收藏品(一个玉手镯)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并花了人民币500元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是清代三色翡翠。之后该公司业务员承诺可以将该收藏品保送到澳门、北京保利拍卖,但需要缴纳人民币3万元的基础服务费。被害人田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预先缴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田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3、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并告知其之前通过微信所发的九件收藏品相片中有三件被客户看上,希望能携带收藏品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协商。张某某信以为真于同年9月26日带上五件收藏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并花了人民币1500元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都是真品。之后张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三件收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收藏品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4、2017年9月中旬,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甲,并宣传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9月23日,被害人朱某甲带上收藏的一枚光绪元宝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先后缴纳了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收藏品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朱某甲发现被骗报警。
15、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郑某某得知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后,带上收藏品(大清铜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2万3仟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收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郑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6、2017年7月,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并得知该公司能为客户的收藏品提供评价鉴赏咨询和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等事项。同年9月28日,被害人廖某某带上收藏的二枚四川省造的光绪元宝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并花了人民币1000元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是真品。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廖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7、2017年9月1日,被害人陶某某在网上了解了有关古董拍卖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了解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收藏品联系销售渠道或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同年10月6日,被害人陶某某带上收藏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并花了人民币1000元让专家予以鉴定,后被告知是真品。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7年10月16日,被害人陶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18、2017年8月8日,被害人庞某某花2000元人民币参加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在深圳前岸大酒店举办的买家见面会,会上有外国买者看上了庞某某收藏的宋代建窑盏和唐代湘洲窑刺灯盏,但必须要缴纳15000元人民币办理藏品出境费,庞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元人民币转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账号里,同时还将上述两件臧品委托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保管。之后所委托的拍卖事宜一直没有落实,被保管的臧品也下落不明。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庞某某报警。
19、2017年8月8日,被害人马某某花2000元人民币参加了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在深圳前岸大酒店举办的买家见面会,会后公司业务员多次电话联系马某某称,有买家看上了马某某收藏的清花花卉龙纹带盖方盒。马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9月25日带上上述臧品来到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与买家见面,并达成220万元人民币成交。之后深圳市**拍卖有限公司张总告知马某某,买家要求委托其公司到2017年11月18日在香港举办的拍卖会上交易。马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收藏品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服务费。之后,所委托拍卖的事宜一直没有下落。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马某某发现被骗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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