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修车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2017年9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孝昌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孝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孝昌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夏,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及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高压气枪零部件回家自己组装成气枪,并先后两次驾车到小河镇**村“***”山林持枪打鸟,无猎获物。汪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孝昌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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