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9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同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以可以为被害人代购某款游戏中名为“绝地求生”的皮肤装备为由,在本市拱墅区蓝砖天成附近,收取被害人张某某25 000元并约定半个月后交付皮肤装备。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后,未按约定交付装备,也未退还款项。
2018年4月1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本市拱墅区**街**府**幢**单元**室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30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转账支付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随案扣押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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