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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诈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住安徽省黟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卖。被害人邱某某看到其发的信息后,加其微信,汪某某虚构自己身份为生产口罩厂的会计,以付定金的方式让邱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共计4350元,汪某某收取钱款后未给邱某某口罩,并且将邱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退赔被害人邱某某4300元,并获得被害人邱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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