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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伙同蔡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福建省宁德等地用合成的碳硅石戒指冒充白金钻石戒指典当,后蔡某某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再次至杭州市下城区、富阳区,采用事先准备的合成碳硅石戒指冒充白金钻石戒指实施诈骗3起,累计骗得现金人民币11 000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8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至杭州市下城区**路浙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用事先准备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 230元)冒充白金钻石戒指,采用典当的方式,骗得典当公司人民币4 000元。

2. 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大道**号**金店,用事先准备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 358元)冒充白金钻石戒指,采用典当的方式,骗得金店老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 500元。

3. 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路**首饰加工店,用事先准备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 365元)冒充白金钻石戒指,采用典当的方式,骗得首饰店老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 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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