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开化人,家住浙江省开化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从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镇**路一产业用房木工班组项目。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陈某某采购货值10余万元的木板材料。同年11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为从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得工程款,联系陈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谈妥由汪某某承担3个点的开票费,后通过陈某某开具销售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方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额共计1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并无上述金额的货物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