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岳西县**镇**山庄**楼**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安徽**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肥西县桃花镇苗木市场以3个点的开票费购买东完市**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号码为71030287-71030291,票面金额500317元。汪某某当场支付15000元现金作为买票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汪某某将购买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安徽**有限公司,汪某某购买的5张发票被安徽**有限公司列入成本开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