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90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路238号1幢2205室。因本案于2020年04月0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馆一幢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快递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偷走。该快递内为一件驼米色女式西装,购买价格为364元。
2、2020年3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馆一幢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快递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偷走。该快递内为一双黑色女式凉鞋,购买价格为76元。
3、2020年4月0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馆一幢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快递货架上的一个快递偷走。该快递内为一条女式皮带,购买价格为30.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家中扣押到相关物品并予以发还。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