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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5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9年6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桥上,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货车上的一捆不锈钢圆钢共6根(价值人民币3791元),后予以销赃。

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广场附近的一家临时修车摊位,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修车用的钢筋2根(价值人民币10.96元),后销赃给废品回收站的曾某某。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小港街道**菜场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神志不清被人发现躺倒在地上,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诊断患脑疝、脑出血、肺部感染、脂肪肝等,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本院认为,汪某某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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