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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52********,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号,住安徽省寿县**镇**楼村。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长春路**路高架桥工地,趁晚上工地没有人,用绳子扎号钢筋通过围挡的缝隙或偷偷走大门的方式,多次盗窃工地钢筋用于自己消费,非法盈利共计550余元。

l、2019午5月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在工地大门偷偷运出,以每斤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2、2019年6月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围挡将钢筋运出,以每斤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3、2019年6月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图挡将钢筋运出,以每厅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4、2019年7月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围挡将钢筋运出,以每厅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5、2019年8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围挡将钢筋运出,以每斤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6、2019年8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围挡将钢筋运出,以每斤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7、2019年9份,晚上在工地内盗窃钢筋约50至60斤,将钢筋捆扎好,通过工地围挡将钢筋运出,以每斤0.9元或1元的价格售卖,非法盈利约50元至60元。

8、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将桥架上卸下的来的钢筋用绳子捆好,通过工地围挡缝隙塞出,将偷来的钢筋放在小车上在去售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兰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盗**牌三级螺纹钢39根于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佰柒拾元整(¥:678.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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