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竹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竹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汪某某于2012年4月在竹溪县**林场超出所办理的《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时间、采伐地点砍伐林木,累计活立木蓄积475.68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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