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现住湖南**再制造有限公司常德**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大道由北向南行至**路段时,与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代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勘查认定:汪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代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主动报警投案,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保险赔款之外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碰撞痕迹检验鉴定书及检验照片;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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