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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绰号汪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其位于思南县**镇街**村“**”的田地里拦鱼的铁丝网被光缆线压住,导致了鱼塘的鱼游走,于2020年3月29日20时许将该位置处的光缆线用双手来回弯曲折断,导致中国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四家公司的光缆线被损坏。经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损坏的光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3730元。

2020年6月29日,汪某甲在思南县塘头镇街子村绿源蔬菜配送中心被思南县公安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遭受损失的中国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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