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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性别: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因怀疑其妻杨某某与游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乐山社区农贸市场凯乐家电旁与被害人游某某发生争执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用手对游某某实施殴打,致游某某右眼、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游某某医药费、务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汪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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