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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街**号,经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原因双方之间的私人琐事在会昌县**镇某宾馆306房间激烈争吵后,汪某某先用手打倒饶某某原并打中其肩部,饶某某原接着用脚踢中汪某某大腿,后双方被在场的汪某某某拉开。汪某某与饶某某原继续发生争吵,汪某某用左手抓住饶某某原颈部将其按倒在地上后用拳头往饶某某原眼框部位乱打几拳,饶某某原被打后也还手打了汪某某胸口部位几拳,最后双方被汪某某某拉开,饶某某原被打后右眼四周有肿、鼻子流血。经鉴定,饶某某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汪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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