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新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住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与阿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承建阿某某市**小区(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以及该小区公共活动中心工程后,将**小区(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的F1#-F6#六栋楼及商铺**楼的部分工程及公共活动中心全部工程交给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责的**项目部承建,经营方式为自负盈亏。F1#-F6#六栋楼及商铺**楼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验收完工,决算价格23442215.51元,公共活动中心工程于2018年5月4日验收完工,决算价格为6259073.94元。

汪某某负责的**项目部承建上述两个工程项目期间,**集团自2012年至2017年间分17次支付给汪某某工程款共计25012361元,其中给汪某某借款1980000元用于建设该项目,**集团还垫付商混泥款1835492元,**集团累计向汪某某拨付工程款26847853元,其中包括人工工资专项费用共计10547618.08元。

汪某某将10547618.08元中的72727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1933542元用于支付**小区项目工地材料款,为保持管理人员队伍稳定,将剩余1328747.98元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相关支付凭证未交由会计做账保管,而是隐藏于汪某某本人手中。 

汪某某未将人工工资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支付人工工资,致使所承建项目的土建组何某某及其19名工人欠薪92.6万元,外墙挂干组陈某甲及其24名工人欠薪46.6万元,窗户玻璃组陈某乙及其5名工人欠薪21.6万元,外墙保温组林某某及其4名工人欠薪20.09万元,钢筋组刘某某及其4名工人欠薪13.3万元,木工组鲜某某及其4名工人欠薪10万元,水暖电组罗某某及其2名人欠薪10万元,涂料组陶某某及其手下2名工人欠薪8.55万元,架子组张某甲及其4名工人欠薪5.98万元,吊车工人郝某某、王某某夫妇欠薪5.9万元,烟道工人张某乙欠薪1.728万元。汪某某累计拖欠80名工人工资共计236.348万元,除去13.51万元由**集团支付,汪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22.81万元。

2019年12月3日,第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汪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汪某某在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222.81万元,汪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仅支付20万元。12月11日,第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办理。同日,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截止2019年12月24日,汪某某陆续将剩余202.81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