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市**街**家园*-*-**,因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受雇佣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的“御皇冠赌场”车队工作,月工资7000元人民币,负责管理车队车辆和员工,后期也负责为赌场采购所需物品。期间,汪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赌场给赌客转账赌资7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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