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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开化县**(户籍地开化县村头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通过“辣手麻将”客服徐某某(另案处理)成为代理,以0.15元一张房卡的价格到徐某某处购买房卡,并组建了名为“一块麻将群”的微信群、“闲聊”群及吹牛群,在微信、吹牛等聊天工具上组织他人采用打麻将、打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汪某某从每局的“大赢家”(赢10分以上)处收取2元、3元的房费。汪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17277元。

案发后,汪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余某乙、毛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汪某某具有主动退赃、初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汪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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