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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1********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乡**村****号,宣城市区利**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至宣城市区卜村北路卫健委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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