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3********,汉族,本科文化,湖北**技术**,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至本市西塞山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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