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河七巷“山里农庄”饭店吃饭饮酒,其间其饮用了啤酒,当日22时许饮酒结束,汪某某雇佣代驾人员驾驶车牌号为琼BS****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从三亚市临春河七巷向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方向行驶,行至榆亚路路段时汪某某要求结束代驾,由其自行驾驶车上述车辆继续行驶,次日凌晨0时56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鹿回头公园前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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