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E****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兴市洪兴路1155号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