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0********,汉族,大学文化,**小学教师,出生于南京市六合区,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苏A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晓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北大道和草芳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9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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