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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0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5********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R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龙兴西路永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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