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东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 月27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经检验,汪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4.35mg/100ml) 驾驶粤S6****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道滘镇道厚路白鸳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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