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R*****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贵池区23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236国道117公里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及照片。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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