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公司法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金安区**小区A区内1号楼南侧道路挪车,因刮擦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两人发生争执,后该陈报警,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被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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