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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4********,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贵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路由*库往台江*中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行驶至*路、*局路口400米处时,被路上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8.36mg/100m。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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