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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句容市**镇**村**静电喷涂厂**,住句容市**镇**超市**(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街**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3日19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A3**** 号小型轿车从郭庄镇赤山村出发,沿空港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延伸段汤家庄村附近处时,被句容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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