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5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小区**号。工作单位:台州市黄岩中鑫塑料颜料有限公司。2010年0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0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世纪大道(耀达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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