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曾用名:汪某甲,男 ,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3030,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院。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系宝鸡市********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陕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福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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