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焊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40分许,汪某某酒后驾驶皖AR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西县三杭路与恒昌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汪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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