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江玉溪市江川区“宏香园”饭店做客吃晚饭时饮酒,饭后汪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川区**城驶往城区**KTV,20时8分许,当车行至昆孟线K119+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汪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8.76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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