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幢**单元**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南向北行驶至二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06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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