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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原检刑不诉〔2023〕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60********,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住址同上。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3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3年4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周某同一航班从海口市到昆明市,同年2月11日秦某某从咸阳机场坐飞机到昆明市,三人汇合后,2月12日同一航班连座到西双版纳,周某提议去缅甸并联系人员带路,三人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停留三四天后,返回国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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