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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系**村委会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商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9日20时,汪某某驾驶陕H****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南县长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土局前碰撞行人王某某后,向西逃逸至朝阳路十字西南侧车道内与石某某驾驶的陕A****0号轿车相撞,后继续向西逃逸,当车行驶至茶艺街路口后右转进入茶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教场沟路段,在教场沟路段先后碰撞陈某某停放路边的陕A****2号、赵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陕H****6号小型轿车,汪某某没有停车而继续驾车从教场沟路段左转进入北环大道,沿北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进入富兴路,沿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进入长新路,沿长新路由西向东行驶横过312国道进入五里铺村鹦鹉沟路段,当车行驶至离其家约三十米远的地方掉入路边地里,后弃车离开现场。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也未造成重大伤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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