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琼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昌江县**镇**路段实施倒车,适时遇有行人符某某在后方。由于汪某某未确保安全倒车,致使琼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实施倒车时碰撞到符某某,造成符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汪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样未检验出乙醇。
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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