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农,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超标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沿092县道由乐平市区方向往塔前镇方向行驶,行驶至092县道塔前镇对**地段时,由于疏于观察,不慎碰撞到路边行人段某某和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轻伤和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二级残疾人、低保户,案发后其通过亲戚凑钱、自己乞讨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经人民监督员、被害人家属等公开听证,同意对汪某某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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