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5月1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初,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等人合伙在肥西县上派镇欢乐人家棋牌室、仙霞路旁一大排档旁边无名棋牌室、爱和巷内一无名棋牌室等多地开设流动赌场,邀集多人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的10%比例抽水,赌场共计抽头渔利约十五万元。赌场开设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赌场望风,获利8600多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张某某肺占位性病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张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现身患重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8600元退赃款,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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