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04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颍上县**镇**社区**自家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向东转弯时,因疏忽观察,将刘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伤,造成刘某某经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德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