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涉嫌盗伐树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程飞,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等人涉嫌盗伐林某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汤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伙同汤某乙、章某某(均提起公诉)等人将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所有的位于古泊河南堤沭阳县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内的10棵杨树盗伐。经鉴定,被盗伐的10棵杨树的立木蓄积共计4.405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盗伐林某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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