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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食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成竹,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连云港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2 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3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5月8日,因法律规定变化,本院依法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4日,汤某丙明知Meditoxin(粉毒)、Botulax(白毒)、Neuramis(妞拉)、BOTOX(保妥适)等肉毒素、玻尿酸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仍在韩国及国内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向国内客户销售上述肉毒素和玻尿酸。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24日,从韩国发运的上述肉毒素和玻尿酸到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白云区石井镇潭村大基八巷13号的仓库后,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等人在明知系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加价销售,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085元。

本院认为,汤某甲的上述行为,依据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而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以假药论处,且汤某甲销售的药品金额不足10万元,不够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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