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时许,因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属下的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泥头车队驾驶泥头车到本区龙湖街埔心村路口三纵路倾倒余泥时,受到被害人冯某某及刘某某等人的阻拦,双方由此引发了纠纷。刘某某驾驶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W****的皇冠牌小汽车,停在一辆车牌号为粤AD****的泥头车前面,以阻止泥头车队离开。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因一时气愤,驾驶车牌号为粤AD****的泥头车撞向上述皇冠牌小汽车的车头,致该皇冠牌小汽车损坏。经广州市黄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皇冠牌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953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和解,向其赔偿人民币537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汤某乙、王某某、马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6.辨认笔录;7.和解协议等书证;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的车牌号为粤AD****的泥头车1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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